(2015)鄢民初字第1075號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鄢民初字第1075號
原告劉某,女,33歲
被告王某,32歲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閆青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牛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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