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600號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鄢民初字第600號
原告梁某,女。
被告馬某,男。
原告梁某因與被告馬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梁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00年5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孩、一個男孩。婚后二人感情尚可。自從被告有了第三者,我們為此事經常吵打,并分居至今已經有兩年多,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小女兒由我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財產均歸被告所有。
被告馬某未進行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1日經政府登記結婚;楹笥2001年2月13日生育長女,2003年3月15日生育一個男孩,2010年11月18日生育次女。共同生活期間,被告一度感情尚可,后二人因故產生矛盾,2014年10月被告外出至今不歸。2014年10月13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撤訴。
另查明;原、被告現存財產有;五菱之光面包車一輛,電腦一臺,百日紅樹2500棵。2014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9416.1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政府登記結婚,雙方系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婚后共同生活期間,二人產生矛盾后,被告外出至今,不盡夫妻和家庭義務,嚴重影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曾提起離婚訴訟,現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態度堅決,雙方無和好的可能,應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樯L女、次女,男孩,因被告無有下落,應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子女撫養費。根據2014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被告應承擔長女的子女撫養費為7532.88元;應承擔次女的子女撫養費為20715.42元;應承擔次男孩的子女撫養費為11299.32元,共計39547.62元。訴訟中原告放棄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主張歸被告所有,不損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梁某與被告馬某離婚;
二、婚生長女、次女,男孩由原告梁某撫養,被告馬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子女撫養費39547.62元,待孩子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財產均歸被告馬某所有(詳見另查明部分)。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葛 志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趙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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