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1072號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2015-9-28)
(2015)鄢民初字第1072號
原告張某,女。
委托代理人陳會敏,鄢陵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申請撤訴,屬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審判員 李暴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周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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