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小字第1624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28)
(2015)襄民小字第1624號
原告:盛某某,女,1965年12月29日生,漢族。
被告:朱某某,男,1983年8月12日生,漢族。
原告盛某某訴被告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盛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與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元,減半收取65元,由原告盛某某負擔。
審判員 岳豪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楊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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