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228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襄民初字第1228號
原告:姚某某,男,漢族,1985年生,住襄城縣庫莊鎮。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1990年生,住襄城縣庫莊鎮。
被告:付某某,男,漢族,1968年生,住許昌市魏都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姚某某訴被告劉某某、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負擔。
審 判 員 李 歡
人民陪審員 崔小惠
人民陪審員 蔣大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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