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731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襄民初字第731號
原告:林某某,男,1967年3月23日生,漢族。
被告:劉某某,女,1989年9月29日生,漢族。
原告林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610元,減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林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岳豪遠
審 判 員 蘇利軍
人民陪審員 方旭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清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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