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725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襄民初字第1725號
原告:張某筍,女,漢族,1983年3月23日生。
被告:夏某舉,男,漢族,1983年10月13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筍訴被告夏某舉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張某筍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筍負擔。
審判員 侯一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馬曙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