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191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襄民初字第1191號
原告:馬某培,女,漢族,1989年12月24日生。
被告:張某創,男,漢族,1982年5月26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培訴被告張某創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馬某培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馬某培負擔。
審 判 長 侯一丹
審 判 員 劉花蕊
人民陪審員 謝綱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馬曙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