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608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襄民初字第1608號
原告:薛某某,女,1970年8月22日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男,1970年5月9日生,漢族。
原告薛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負擔。
審判員 岳豪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楊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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