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988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襄民初字第1988號
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5月4日生,漢族。
被告:賈某歌,女,1990年5月1日生,漢族。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賈某歌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提出撤訴自愿合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云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尹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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