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999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襄民初字第1999號
原告:陳某,男,1985年6月26日生。
被告:宛某珂,女,1988年5月23日生。
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陳某訴被告宛某珂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提出撤訴自愿合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審判員 任雙軍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尹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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