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613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襄民初字第1613號
原告:楊某漫,女,1988年10月6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段慧芳,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苗某利,男,1988年9月4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漫與被告苗某利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楊某漫負擔。
審 判 長 安靜珂
審 判 員 王云東
人民陪審員 馬 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尹路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