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58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襄民初字第158號
原告:孫某某,男,1956年10月1日生,漢族,住襄城縣城關鎮。
委托代理人:馬中強,襄城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某,男,1983年9月10日生,漢族,住襄城縣麥嶺鎮。
被告:劉某某,男,1965年4月18日生,住襄城縣王洛鎮。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1964年11月13日生,住襄城縣紫云鎮非農業居民。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方某某、劉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5日、8月12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孫某某,被告方某某、李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訴稱:2014年8月16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2015年10月15日后歸還,該筆借款由被告方某某、王軍強擔保,被告李某某在借款人處簽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未還原告借款,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償還借款12萬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按月息3%計算至歸還借款之日。
被告方某某辯稱:原告孫某某所訴借款的20萬擔保屬實,本案是借款人劉某某、李某某先簽借款合同,然后由擔保人方某某簽訂擔保。借款人是劉某某、李某某,應由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孫某某所訴借款的20萬屬實,被告李某某是被告劉某某和原告孫某某的借款介紹人,簽合同時,被告劉某某讓被告李某某在合同上簽名,本人在合同上簽名后發現不應成為借款人,又把名字涂了,故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劉某某缺席未答辯。
根據各方當事人起訴、答辯、陳述情況,并征詢當事人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如下:原告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否得到支持。
原告孫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借款合同和借據,證明:借款人被告劉某某、李某某向原告孫某某借款20萬的事實,被告王軍強和方某某是該借款擔保人的事實。
被告方某某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為:20萬借款合同和借據真實性無異議。被告方某某為該20萬借款擔保時,借款人為被告劉某某和李某某,借款合同和借據涂改后只有借款人劉某某有異議,應由劉某某、李某某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李某某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為:20萬借款合同和借據真實性無異議。被告李某某只是雙方借款介紹人,不是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劉某某缺席未質證。
被告方某某、劉某某、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作出以下分析與認定:被告方某某、李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綜合上述有效證據,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經庭審,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4年8月16日,被告劉某某、李某某向原告孫某某借款20萬,月利率3%,雙方約定2014年10月15日歸還借款,被告方某某和王軍強為該借款擔保人,借款合同及借據達成后,被告劉某某按約支付原告自借款日至2014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1萬元。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萬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3%計算至歸還借款之日。訴訟中王軍強向原告孫某某支付8萬元,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王軍強的起訴,同時請求變更三被告返還借款本金12萬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李某某向原告孫某某借款20萬元,有其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據憑證為證,足以認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歸還12萬元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辯稱自己不是借款人的主張,并未向本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對該辯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方某某自愿在擔保人處簽名及按手印,應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方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原告要求的利息也應受此規定的限制,原告要求按月息3%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至歸還借款之日計算,已超出法律禁止性規定,對超出法律禁止性規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孫某某借款本金12萬元及利息(以本金20萬元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短期貸款〈6個月〉基準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16日計算至2015年9月6日止。2015年9月7日起按本金12萬元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短期貸款〈6個月〉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被告劉某某已支付原告孫某某的利息1萬元在履行時予以扣減)。被告方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孫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劉某某、李某某、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遵守。否則,本院將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利。
審 判 長 李 歡
審 判 員 馮文獻
人民陪審員 張曉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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