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580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襄民初字第1580號
原告:王某丹,女,1983年6月29日生,漢族。
被告:朱某濤,男,1982年1月13日生,漢族。
原告王某丹與被告朱某濤離婚糾紛一案,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朱某濤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丹訴稱:2001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4年農歷7月16日登記結婚,2008年3月13日生育女兒朱某某。2012年8月份,原、被告開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兒朱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分割原、被告共同建設的羊圈,價值約130000元;分割婚后購買的三輪車、摩托車各一輛,價值約2200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朱某濤對雙方婚姻事實、子女狀況、夫妻感情破裂事實均無異議,但認為女兒朱愛玲應由被告撫養,撫養費自理;雙方無共同財產,不同意原告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
對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雙方爭議的子女撫養及分割婚后共同財產問題。訴訟中,原告同意被告關于子女撫養的意見,并自愿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夫妻雙方本應互諒互讓、互敬互愛、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正確處理夫妻矛盾,以構建和睦、美滿的家庭關系。本案中,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被告婚生女兒朱愛玲的撫養問題,雙方無爭議,故朱愛玲由被告朱某濤撫養,撫養費自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丹與被告朱某濤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兒朱愛玲由被告朱某濤撫養,撫養費自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岳豪遠
審 判 員 蘇利軍
人民陪審員 方旭偉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楊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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