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380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襄民初字第1380號
原告:黃某利,女,1991年7月15日生。
被告:司某亞,男,1990年4月15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利訴被告司某亞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黃某利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黃某利負擔。
審判長 曹惠霞
審判員 萬方芳
陪審員 賈偉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新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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