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268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襄民初字第1268號
原告:劉某敏,女,1977年5月23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耿曉華,襄城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鄭某明,男,1976年1月12日生,漢族。
原告劉某敏與被告鄭某明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劉某敏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敏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80元,減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劉某敏負擔。
審判員 王麗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楊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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