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887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襄民初字第1887號
原告:辛某民,男,漢族,1964年6月3日生。
被告:李某珍,女,漢族,1965年6月27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辛某民訴被告李某珍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辛某民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提出撤訴,自愿合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辛某民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辛某民負擔。
審判員 彭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葛夢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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