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349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襄民初字第1349號
原告:王某,女,1975年1月10日生,漢族。
被告:邢某某,男,1969年8月28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邢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依法享有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自由。原告撤訴,自愿合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員 李 歡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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