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248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襄民初字第1248號
原告:付某某,男,漢族,1953年7月15日生,住襄城縣汾陳鄉。
委托代理人:楊土照,襄城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庫某某,男,漢族,1971年1月9日生,住襄城縣庫莊鎮。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住襄城縣庫莊鎮。
原告付某某訴被告庫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審判員李歡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庫某某、李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某某訴稱:2015年3月18日,被告以家庭經營的化妝品店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2015年5月份原告急用錢想要回借款,發現被告庫某某已經聯系不上。原告委托別人找到庫某某妻子李某某,李某某明確表示他們夫妻外債過多,已經無力償還。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歸還借款2萬元且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庫某某、李某某均缺席無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原告付某某為支持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一、借據一份:“借條今借付某某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借期6個月用于商業周轉(2015年3月18號至2015年9月18號)借款人:庫某某2015年3月18日”并印有被告庫某某身份證。以此證明被告借原告2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
二、錄音光盤一份:2015年5月26日原告親屬與被告李某某的通話記錄。以此證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經濟狀況惡化,構成預期違約。
證據的分析與認定:原告證據合法效,本院予以認定。
綜合以上證據,經庭審,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5年3月18日,原告經閆某某介紹借給被告庫某某現金2萬元。被告庫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借條今借付某某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借期6個月用于商業周轉(2015年3月18號至2015年9月18號)借款人:庫某某2015年3月18日”并附有被告庫某某身份證。原告之后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還款。2015年6月8日,原告付某某訴至我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歸還借款2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被告庫某某借原告付某某借款2萬元,有借據為證,被告庫某某應及時償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請求,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證據加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一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付某某借款2萬元。
二、駁回原告付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中規定的期間內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利。
審判員 李 歡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郭金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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