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077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襄民初字第1077號
原告:黃某衛,男,漢族,1974年12月12日生。
被告:侯某克,男,漢族,1980年7月15日生。
被告:黃某丹,女,漢族,1980年9月24日生。
原告黃某衛訴被告侯某克、黃某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衛、被告黃某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侯某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衛訴稱:被告侯某克以做生意需要用錢為由于2014年6月27日、2014年8月2日兩次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個月,并出具借據兩張。口頭約定利息為4%。被告黃某丹為該兩筆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歸還。故訴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5月2日),2015年5月2日以后利息按月息2%計算至付款日。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侯某克缺席未答辯。
被告黃某丹辯稱:我與借款人侯某克系夫妻關系,侯某克向原告借款20萬元及我為該兩筆借款提供擔保屬實,但利息我不清楚,愿意對該兩筆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只是現在沒有錢。
原告黃某衛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借據兩份。證明:被告侯某克分別于2014年6月27日及2014年8月2日兩次向原告借款共計200000元,被告黃某丹為該兩筆借款提供擔保。
被告黃某丹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侯某克、黃某丹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材料。
對證據的分析與認定:因被告黃某丹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故本院對被告提供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
綜合以上有效證據,經庭審,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告黃某衛與被告侯某克是鄰居,被告侯某克與被告黃某丹系夫妻關系。被告侯某克因開辦的養豬場買飼料需要用錢,向原告借款。原告黃某衛于2014年6月27日和2014年8月2日通過農村信用社分兩次共轉賬到被告侯某克的個人賬戶200000元。轉款當日被告侯某克在原告提供的借據上面借款人處簽名并按指印。被告黃某丹在借據上簽名并按指印為借款提供擔保。雙方約定借款期限2個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5月21日,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黃某衛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我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襄民保字第48號民事裁定書,將被告黃某丹所有的位于襄城縣曙光路中段南側建筑面積為250.08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為襄房權字第1008438號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侯某克向原告黃某衛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黃某丹擔保,有二被告與原告黃某衛簽訂的借據為憑,且被告黃某丹對借款及擔保的事實均予以認可,本院依法予以認定。故原告要求被告侯某克、黃某丹連帶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原告所提供的借據上對是否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故原告黃某衛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侯某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侯某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歸還原告黃某衛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被告黃某丹負連帶還款責任。
二、駁回原告黃某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40元,由原告黃某衛負擔540元,被告侯某克負擔4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遵守。否則,本院將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利。
審 判 長 丁慧麗
審 判 員 曹惠霞
人民陪審員 賈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白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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