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龍潦民初字第334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2015-9-28)
(2015)宛龍潦民初字第334號
原告蔡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建科,河南宛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某,女,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蔡某某與被告華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蔡某某申請撤回起訴,出于自愿,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負擔。
審判員 譚 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拜立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