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龍蒲民初字第137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2015-9-14)
(2015)宛龍蒲民初字第137號
原告陳某,男。
委托代理人牛萬巖、王漢林,南陽市臥龍區蒲山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楊曉,河南浩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與被告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陳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依法由審判員王建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某、委托代理人王漢林,被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楊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13年2月17日在南陽市臥龍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4年5月31日雙方生育兒子陳某某。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異大,經常為家庭瑣事生氣。2015年2月份,被告無故回娘家居住至今未歸,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現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婚生子陳某某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3.婚前財產各歸各有,婚后財產依法分割。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蔡某某辯稱,原、被告雙方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原、被告經媒人介紹相識。2013年2月17日,雙方在南陽市臥龍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2013年陰歷正月十二,原、被告按照當地農村風俗舉辦結婚儀式。2014年5月31日,雙方婚生兒子陳某某,現隨被告共同生活。2014年農歷5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生氣后分居至今。
以上事實,由身份證、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南召縣白土崗鎮白龍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當事人陳述等予以證實,經庭審舉證、質證,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自愿結婚,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生育有一男孩,兩人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礎。盡管為家庭事務生氣,夫妻雙方應當在平時生活中互相關心,互相體諒,互相忠實。原告陳某請求解除與被告蔡某某之間的婚姻關系,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陳某請求解除與被告蔡某某的婚姻關系,本院不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蔡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姚 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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