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龍梅民初字第358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2015-8-28)
(2015)宛龍梅民初字第358號
原告程某某,女。
被告趙某某,男。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萬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某,被告趙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5年經人介紹相識,1998年1月7日在南陽市民政局登記結結婚,1998年10月30日婚生一男孩趙某甲。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經常為家務瑣事吵架生氣,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請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付1000元撫養費。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分擔共同債務。
被告趙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沒有到破裂的程度。生氣是因為我平時口無遮攔,現在體會到夫妻應相互尊重,互敬互愛。為了妻子的身體好,我愿意改正錯誤。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95年相識,1998年1月7日在南陽市民政局登記結結婚,1998年10月30日婚生一男孩趙某甲。婚后雙方為家務瑣事時常生氣,原告于2015年7月7日訴至本院,請求離婚。
以上事實,由結婚證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證據已經庭審舉證、質證,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經人介紹認識,但婚前戀愛時間較長,感情基礎較好,且婚后已共同生活了十幾年。婚后雙方雖然為家庭瑣事生氣但沒有原則性的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張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依法判決離婚,但未舉出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證據,故對原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程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萬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常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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