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龍潦民初字第134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宛龍潦民初字第134號
原告金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東陽、楊波,河南子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原告金某某因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東陽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1年在廣州打工時相識,2010年6月29日在南陽市臥龍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05年生有一子,2012年不幸去世。婚后被告不務正業,嗜賭成性,雙方因此經常發生矛盾。被告不僅不對家庭盡責任,反而經常向原告索要錢財用于賭博。經原告多次勸說,反復開導,被告仍不悔改。因為夫妻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原告現在獨自在廣州打工,被告2013年去南京打工。現兩人分居已達一年多,分居期間,被告仍不斷打電話向原告索要錢財用于賭博。鑒于以上情況,原告認為,被告長期賭博,不務正業,不知悔改,對家庭極其不負責任,現原被告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要求判決原被告離婚;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外出打工期間相識,2010年6月29日在南陽市臥龍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因意外而夭折。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請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陳述、原告身份證、原被告結婚證等證據予以證實。上述證據已經庭審質證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被告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系合法夫妻關系。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請求離婚,但不能向本院提交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雙方能夠多加溝通、交流,珍惜彼此的感情,增進了解,改善夫妻關系,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金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兩份,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民革
審 判 員 拜立濤
代理審判員 李鵬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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