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龍潦民初字第268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2015-8-31)
(2015)宛龍潦民初字第268號
原告趙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曹建鋒,河南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韓福誠,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東關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趙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拜立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建鋒,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福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9年1月15日登記結婚,2010年8月18日生育女孩趙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現雙方性格不合,常為生活瑣事生氣。雙方于2012年開始分居,2015年春見面后再次生氣。現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趙某甲由原告撫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某辯稱,原告所述事實和理由不屬實,且離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長,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9年1月15日登記結婚,同年農歷10月26日舉行結婚儀式,2010年8月18日生育女孩趙某甲(趙某甲現隨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有為家庭瑣事生氣吵架現象。現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被告身份證、結婚證、戶口薄等證據予以證實。上述證據已經庭審質證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自愿登記結婚,且領取結婚證,雙方系合法夫妻關系。原告請求離婚,但不能向本院提交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雙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強溝通,增進了解,改善夫妻關系,促進家庭和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拜立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劉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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