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龍安民初字第107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2015-9-17)
(2015)宛龍安民初字第107號
原告曹某某,女。
被告劉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曹某某以與被告自行協商解決為由申請撤訴,理由正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春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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