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569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宛民初字第2569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漢族,住南陽市宛城區長江路
委托代理人陶會凡,河南宛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寇某某,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寇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葉厚獻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馬愛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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