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942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宛民初字第2942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8年7月15日生,漢族,住南陽市宛城區紅泥灣鎮白營村張莊
被告于某某,男,1988年4月4日生,漢族,住南陽市宛城區紅泥灣鎮栗樹科村前崗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現原告申請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邊曉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趙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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