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334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5-8-24)
(2015)宛民初字第2334號
原告張某某,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漢族,農民,戶籍地河南省社旗縣晉莊鎮青龍村青龍咀二組9號,經常居住地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官莊鎮田店村。
被告杜某某,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戶籍地河南省社旗縣晉莊鎮青龍村青龍咀二組9號,經常居住地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官莊鎮田店村。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本院審查,符合撤訴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葉俊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于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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