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594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8-25)
(2015)宛民初字第2594號
原告黃某某,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南陽市宛城區(qū)金華鎮(zhèn)楊灣村金華街。
被告郭某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南陽市宛城區(qū)金華鎮(zhèn)楊灣村金華街。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黃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本院審查,符合撤訴情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黃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葉俊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于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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