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351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5-9-25)
(2015)宛民初字第2351號
原告秦某某,女,漢族,住南陽市宛城區。
法定監護人秦某,男,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陳某,女,漢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南陽市宛城區茶庵鄉老秦營村1組。
本院在審理原告秦某某訴被告陳某撫養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書面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朱恒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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