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638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5-8-26)
(2015)宛民初字第638號
原告代某某,男,1978年7月24日生,漢族,住南陽市宛城區紅泥灣鎮紅榮路農業銀行對面萬興隆面包房。
被告段某某,女,1982年11月21日生,漢族,住址南陽市宛城區新店鄉下王莊村。
本院在審理原告代某某訴被告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現原告申請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邊曉明
審 判 員 王傳普
人民陪審員 惠大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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