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784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5-9-10)
(2015)宛民初字第784號
原告周某某,女,漢族,住南陽市宛城區白河鎮雙鋪。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審理原告周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周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認為,原告的理由正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袁澤軍
審判員 張治菊
審判員 馬愛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謝海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