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517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宛民初字第1517號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農民,住南陽市宛城區官莊鎮金莊。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法律工作者,住南陽市宛城區官莊鎮田李莊田莊。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農民,住南陽市宛城區官莊鎮李營村。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本院審查,符合撤訴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 葉俊凡
審判員 王海燕
審判員 賈 震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于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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