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806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5-8-29)
(2015)宛民初字第806號
原告蘇某某,女,漢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南陽市宛城區新店鄉羅堂劉莊
被告劉正柱,男,漢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蘇某某訴被告劉正柱離婚糾紛一案中,蘇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蘇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王永興
審 判 員 邊曉明
人民陪審員 惠大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傳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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