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鄧法民初字第1959號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15-9-22)
(2015)鄧法民初字第1959號
原告:屈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6日,漢族,住鄧州市。
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91年3月18日,漢族,住鄧州市。
案由:
本院在審理原告屈某某訴被告郭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雙方因達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李成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鄧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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