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鄧法民初字第1875號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鄧法民初字第1875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現雙方現已達成和好意見,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被告又無反訴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審判員 海洪澤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趙紅陽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