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鄧法民初字第2277號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鄧法民初字第2277號
原告:尤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28日,回族,住鄧州市。
被告:韓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尤某某訴被告韓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被告又無反訴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某負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代理審判員 鄧亞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喻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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