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鄧法民初字第779號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鄧法民初字第779號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20日,漢族,住鄧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云蓮。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15日,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申請撤訴理由正當,被告李某某又無反訴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李含印
人民陪審員 王大僧
人民陪審員 魯俊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周海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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