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鄧法民初字第1425號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15-9-22)
(2015)鄧法民初字第1425號
原告:谷某某,女,生于1990年4月24日,漢族,農(nóng)民,住河南省宜陽縣。
委托代理人:馬龍。
被告:王某,男,生于1987年6月13日,漢族,農(nóng)民,住鄧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谷某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谷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武圣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鄭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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