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鄧法民初字第2250號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鄧法民初字第2250號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38年11月9日,漢族,住鄧州市。
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68年,漢族,住鄧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唐某某為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賀 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鄧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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