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1339號
——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南召民初字第1339號
原告李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以雙方已和好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 張 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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