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獨民初字第173號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方獨民初字第173號
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成杰,方城縣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童某某。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童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劍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成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童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原被告認識后不久便于2004年4月29日舉行結婚儀式開始同居生活,后于2012年10月8日補辦結婚登記。原被告婚后于2005年10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童某甲,2008年8月23日生育兒子取名童某乙。原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原被告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夠,致使婚后為性格差異較大而常因家庭瑣事吵鬧生氣,被告性格暴躁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自2009年春節前被告就外出打工,雙方開始分居。被告多年來對原告及子女的生活不管不顧,原告為了撫養子女及生活已經負債累累。且被告曾出現外遇現象,原告發現后,被告仍然不思悔改,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正常建立和發展,現夫妻感情早已徹底破裂。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女兒童某甲及兒子童某乙隨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撫養費。
原告楊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
1、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2、原被告結婚證復印件一份;
3、原告楊某某、女兒童某甲及兒子童某乙戶口本復印件三頁;
4、大楊莊村委于2015年9月13日出具的證明一份;
5、李德坡、楊鳳云的證人證言。
被告童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材料。
本院根據原告的陳述、舉證,確定如下法律事實:原被告雙方于2005年10月9日生育長女童某甲,2008年8月23日生育長子童某乙。之后,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10月8日在方城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15年7月6日原告楊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女兒童某甲及兒子童某乙隨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撫養費。
綜上事實,本院認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子女,雙方有著一定的感情基礎。原告楊某某請求離婚,但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證據證實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童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系其對自身所享訴訟權利的放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童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劍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張煜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