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博民初字第67號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方博民初字第67號
原告李某甲,女,1987年4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57年3月24日生。
被告劉某甲,男,1986年6月9日生。
原告李某甲訴被告劉某甲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甲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甲訴稱:原告與被告之間婚姻感情基礎不好,被告脾氣暴躁,結婚之初就有無端打罵原告的現象,之后原被告之間經常吵架。2015年3月24日晚,被告劉某甲糾集劉某丁、劉某戊、陳某某、田某某4人無故將原告非法拘禁并毆打致傷。故依法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離婚;2、兩個兒子劉某乙、劉某丙由被告撫養;3、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一次性支付賠償金10萬元給原告;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原告身份證、戶口證明;
結婚登記審查材料;
照片5張。
經原告李某甲申請,法院向方城縣公安局博望派出所依法調取以下證據材料:1、方公(博)捕字(2015)0254號逮捕證;2、方公(博)捕通字(2015)0253號逮捕通知書;3、方檢偵監批捕(2015)197號批準逮捕決定書;4、對陳某某
被告劉某甲經公告傳喚未到庭,無答辯意見,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甲與被告劉某甲于2008年12月1日登記結婚,于2007年12月19日生育長子劉某乙,2011年7月30日生育次子劉某丙。2015年3月24日,被告劉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毆打原告李某甲,致使原告輕傷。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離婚;2、兩個兒子劉某乙、劉某丙由被告撫養;3、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一次性支付賠償金10萬元給原告;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甲以與被告劉某甲婚后感情不和,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且被告劉某甲對原告進行非法拘禁并且毆打致輕傷,應視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持。因婚生兒子劉某乙、劉某丙現跟隨被告父母生活,但不管劉某甲現下落不明,故原告請求由被告撫養兒子劉某乙、劉某丙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共同財產無法查清,故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本案暫不予處理。原告請求由被告支付賠償金10萬元的請求,因原告未提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經公告傳喚未到庭,視為對其抗辯權的放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李某甲與被告劉某甲離婚。
二、原告李某甲與被告劉某甲婚生兒子劉某乙、劉某丙暫由原告李某甲撫養,撫養費暫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天祥
審 判 員 賈建鋒
人民陪審員 李新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鄧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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