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獨民初字第248號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方獨民初字第248號
原告:丁某某。
被告:趙某某。
原告丁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許冬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丁某某訴稱:1983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于1986年12月29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1984年4月15日生育長子趙某甲,現已成年;于1988年2月14日生育次子趙某乙,現已成年;于農歷1990年10月29日生育長女趙某丙,現已成年;于2001年12月30日生育次女趙某丁。被告不能當家立業,全靠我一個人撫養子女,但被告并不理解,經常毆打原告,現已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特此起訴,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次女趙某丁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承擔;夫妻共同財產平分;本案訴訟費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
1、原告身份證;
2、結婚證。
被告趙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無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對本案的事實確認如下:1983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后于1986年12月29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1984年4月15日生育長子趙某甲;于1988年2月14日生育次子趙某乙;于農歷1990年10月29日生育長女趙某丙,三個子女均已成年,于2001年12月30日生育次女趙某丁。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我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次女趙某丁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承擔;夫妻共同財產平分;本案訴訟費被告承擔。
綜上法律事實,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長達三十余年,且婚后生育有四個子女,其中三個已成年,兩個已成家。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雖然曾為瑣事打架生氣,但原、被告間并無較大的矛盾糾紛,原告也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實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夫妻關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趙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丁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丁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冬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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