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城民初字第567號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方城民初字第567號
原告劉某某,男,1966年9月17日生,漢族,住方城縣二郎廟鄉滹沱村六97號。
被告張某,女,1973年6月13日生,漢族,住方城縣二郎廟鄉滹沱村六97號。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洪見負擔。
審判員 丁留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馬玲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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