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獨民初字第179號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2015-9-3)
(2015)方獨民初字第179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縣弘正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為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許冬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 張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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