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獨民初字第242號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方獨民初字第242號
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繼亭,方城縣恒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麻俊鵬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張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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