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獨民初字第206號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方獨民初字第206號
原告田某某。
被告陳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田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為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
審判員 許冬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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