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233號
——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西城民初字第233號
原告:閆曉陽,男,漢族,生于1974年2月21日。
委托代理人:楊秀婷,女,漢族,生于1949年2月21日,系閆曉陽之母,特別授權。
被告:楊小華,女,漢族,生于1976年5月11日。
委托代理人:張德立,河南龍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閆曉陽與楊小華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閆曉陽的委托代理人楊秀婷以與被告楊小華達成協議(1.楊小華放棄位于丹水街河邊的門面房屋和丹水鎮王崗村四組的房屋任何權利,楊小華撤訴;2.閆曉陽訴楊小華一案,楊秀婷和閆長春永不向楊小華主張250000元的債務,閆曉陽永不向楊小華主張位于弘福康小區價值400000元的涉案房產的任何權利,該房屋歸楊小華一人所有)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書面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閆曉陽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閆曉陽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閆曉陽承擔;反訴費1800元,由被告楊小華承擔。
審 判 長 曹正偉
審 判 員 王 瑩
人民陪審員 閆向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袁 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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